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1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前項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