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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0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10 條
📂
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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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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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 條文摘要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

📝 內容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定期提出下列報告及紀錄,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一、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報告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
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銷售紀錄。
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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