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