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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 12 條

📜
法律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12 條
📂
分類
原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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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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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2-12-25
📋 條文摘要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 內容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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