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13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除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外,其出資額以不低於各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其有特殊困難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其出資額。 前項出資額,應經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查核後計算之;其查核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