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15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定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並於該金庫成立滿三年後逐步降低政府出資比率至百分之二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