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38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