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43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