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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 44 條

農業金融法|第 44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內容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理(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董)事之出席及出席理(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行為負責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罰則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理(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董)事之出席及出席理(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行為負責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金融法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