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農業金融法-第 46 條

農業金融法|第 46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內容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全國農業金庫指派者,受罰人為全國農業金庫。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全國農業金庫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信用部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農會、漁會指派者,受罰人為該農會、漁會。

罰則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全國農業金庫指派者,受罰人為全國農業金庫。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或未確實執行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全國農業金庫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信用部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農會、漁會指派者,受罰人為該農會、漁會。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金融法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