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52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 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