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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 53 條

農業金融法|第 53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內容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定之罰鍰,及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罰則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定之罰鍰,及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金融法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