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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 54 條

農業金融法|第 54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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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