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55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