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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第 56 條

農業金融法|第 56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內容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罰則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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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金融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農業金融法-第 42 條(第 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