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第 56 條|農業金融|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1-18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令限期撤換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