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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7 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7 條|消防|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6-02

內容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相關法律條文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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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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