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7 條|消防|法|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6-0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及公共安寧之必要,得制(訂)定爆竹煙火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種類、施放方式及施放人員資格之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