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在地方為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