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5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