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