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8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前項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