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0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經營爆炸物販賣業,應於籌設時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業者名稱。 二、經營計畫。 三、計畫販賣場所之構造及安全設施。 四、財務計畫。 五、安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六、計畫營業處所及分處所所在地。 七、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 爆炸物販賣業者設置營業分處所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