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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1 條
最後修訂: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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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
📝 內容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