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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1 條

📜
法律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11 條
📂
分類
地礦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 條文摘要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

📝 內容

爆炸物販賣業者,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爆炸物販賣業者,經核准增設營業分處所後,於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或營業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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