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9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爆炸物製造業者,於取得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於三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或開工後停業一年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