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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4 條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4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內容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 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 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

相關法律條文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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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7 條)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8 條)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9 條)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