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6 條|文創產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3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設置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以提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