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7 條|文創產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31
政府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採購,其採公開評選方式者,得將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創意、美學列為評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