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5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