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7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或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