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8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行政院應就國內外經濟情勢對我國產業及其創新發展之影響,進行通盤性產業調查及評估分析,提出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並定期檢討。 前項產業及其創新扶助計畫,應包含扶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之特別輔導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