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4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