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5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區位址圖。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