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4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天然氣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不得影響其供氣業務之正常營運;進行轉投資其他事業者,應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