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45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進口天然氣之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 前項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