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46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核。 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