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47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