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