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53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