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