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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8-1條

📜
法律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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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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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專區設立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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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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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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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11.13
最後修訂: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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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應於進儲貨櫃暫存區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拆櫃進倉。但情況特殊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向海關申請設立而未設置貨櫃暫存區之專區業者,其裝運海運快遞貨物之貨櫃進儲專區以外經海關核准之暫存區域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