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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2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2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國防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防部部長率同本院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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