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4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 前項推動會之委員,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