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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罰則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及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盤查、登錄義務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盤查、登錄。 二、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登錄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錄。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重新核配排放量時,扣減其登錄不實之差額排放量。

相關法律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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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0 條(第 50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