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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1 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1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應限制或停止交易: 一、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拍賣之對象或方式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排放額度移轉、交易之對象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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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9 條(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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