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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0 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0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一、檢驗測定機構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逕行檢驗測定。 二、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資格限制、許可事項或管理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8 條(第 48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