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