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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電信管理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通訊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條文摘要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

📝 內容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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