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10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