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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17 條

電信管理法|第 1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訂定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載明與用戶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實施前送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二、服務資費及條件。 三、提供預付型服務之履約保證責任。 四、因電信網路障礙、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及資費扣減方式。 五、電信事業經受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資費扣減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相關資訊及管轄法院。 七、用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八、試用或贈送電信服務之確認或取消機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有關消費者保護權益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6 條(第 6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 條(第 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