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醫療器材商使用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申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其經許可或核准者,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