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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9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醫療器材商使用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申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其經許可或核准者,撤銷之。

罰則

醫療器材商使用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申請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其經許可或核准者,撤銷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第 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