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依本法規定處罰鍰,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本法規定處罰鍰,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