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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2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依本法規定處罰鍰,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罰則

依本法規定處罰鍰,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第 64 條)